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
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申请条件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所购房产是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二、办理材料

1.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个人还款明细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显示已归还贷款本息额。

3.提前结清住房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一年内的结清证明、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个人还款明细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显示已归还贷款本息额。

注:在郑州市以外购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提取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购房地的身份证、户口本、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存证明、医保缴存证明任一证明均可办理)。

三、其他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建行I类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代办的,《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时,核对经办人姓名与系统一致方可办理;代办人为直系亲属(仅限父母、配偶、子女)时,除正常所需资料外,提供提取人与代办人的关系证明方可办理;代办人为其他关系时,除正常所需资料外,提供公证委托书方可办理)。

2.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3.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已归还本息额(以个人还款明细为准),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4.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5.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证明提取人与借款人关系的有效证件、借款人身份证。

6.缴存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中的“个人还款明细”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显示已归还贷款本息额。

7.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借款合同在中心登记备案后,再次提取时,可只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8.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建行I类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9.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省直中心受理、审批;

3.系统短信通知职工划款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