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一、申请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办理材料

(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1.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2.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二)购买二手房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过户后的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三)购买单位集资房和房改房

1.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改部门的建房批复、加盖单位公章的购房人员名单、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四)建造自住住房

1.城镇自建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五年内建房有效付款凭证、提取人身份证。

2.农村自建房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当地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乡政府的建房证明、五年内建房有效付款凭证。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屋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年内大修住房有效付款凭证。

(六)拆迁安置住房

1.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有效付款凭证。注:在郑州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购买住房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提取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购房地的身份证、户口本、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存证明、医保缴存证明任一证明均可办理。

三、其他规定

(一)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建行I类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代办的,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时,核对经办人姓名与系统一致方可办理;代办人为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时,除正常所需资料外,提供提取人与代办人的关系证明方可办理;代办人为其他关系时,除正常所需资料外,提供公证委托书方可办理。

(二)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房产共有人凭五年内购房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款(扣除贷款部分)。

(四)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五)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职工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证明提取人与购房人关系的有效证件(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 证、医学出生证明)、购房人身份证。若在提取业务确认家庭成 员关系时,老户口本被“作废”的户籍页,能直观判断亲属关系的,可以作为有效资料,同时要提供该户籍的新户口本和老户口本。

(六)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建行I类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省直中心受理、审批;

(三)系统短信通知职工划款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