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
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办理材料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件。

三、其他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建行I类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代办的,《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时,核对经办人姓名与系统一致方可办理;代办人为直系亲属(仅限父母、配偶、子女)时,除正常所需资料外,提供提取人与代办人的关系证明方可办理;代办人为其他关系时,除正常所需资料外,提供公证委托书方可办理)。

2.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3.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建行I类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5.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省直中心受理、审批;

3.系统短信通知职工划款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