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
租赁住房

一、申请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办理材料

(一)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提取人身份证。

(二)租赁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提供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证明夫妻关系的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

三、其他规定

(一)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建行I类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代办的,《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时,核对经办人姓名与系统一致方可办理;代办人为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时,除正常所需资料外,提供提取人与代办人的关系证明方可办理;代办人为其他关系时,除正常所需资料外,提供公证委托书方可办理。

(二)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屋租赁期内,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一次或分次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每年一次或分次办理租房提取,以家庭为单位提取最高额度为36000元。

(四)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建行I类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省直中心受理、审批;

(三)系统短信通知职工划款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