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对象

⑴在省直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在郑州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郑州地区、省内其他设区城市(户籍在郑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在郑州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可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